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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办法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27 11:28:42 阅读次数:170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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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近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市场监管局五部门印发《贵州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进行规范。

    据悉,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政策制定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机构编制、市场监管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相应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和主管部门,负责对民办学校实施规划和审批;民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是相应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负责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管理。

    该试行办法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报有关行政机关审批。其中,设立普通本科院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高等职业院校、专科院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报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普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及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报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批权限依法下放的由被授权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悉,2016年11月7日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现有民办学校,其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办学层次、类别和性质等,到审批机关同级的登记机关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其中,正式批准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将相关信息反馈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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