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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26 00:29:15 阅读次数:18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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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有效发挥民政兜底保障职能,省民政厅起草编制的《贵州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已通过厅合法性审查,予以公示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从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受益对象、项目实施程序、项目经费及管理使用等方面,对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的实施作出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的惠民效益。

  其中,本办法适用范围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省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的三大项目:贵州省社会困难肢残者普及型假肢配置项目、贵州省困难家庭肢体功能障碍者救助性康复项目、贵州省困难听力障碍者助听器验配项目。

  受益对象:户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符合项目收治条件的人员,经申报批准可获得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免费资助,具体包括六类:

  特困人员患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患者;城乡低保患者;建档立卡贫困户患者;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见义勇为患者,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患者。

  职责分工为: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的资金安排、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和指导评估工作。

  市级以下民政部门、乡镇社会事务办负责项目前期组织、政策宣传,确认实施对象身份信息、家庭经济状况并签章。

  省肢体康复中心根据省民政厅的委托负责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报批,并按照批准方案组织具体实施。

  资助年限规定:上述人员已享受过同一项目资助的,原则上两年内不再给予项目资助。但年龄未满八周岁的脑瘫患儿,可每年享受一次救助性康复项目资助;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生长发育期患者,可每年享受一次普及型假肢配置项目资助和助听器验配项目资助。

  如社会公众对《实施办法》有异议或建议,请于8月28日前向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反映。

  联系电话:0851-86859184;邮箱:502317929@qq.com;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240号省民政厅31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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